|
||||
【基本案情】周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上班途中與段某相撞,致段某重度顱腦損傷,經鑑定爲一級傷殘。交警因無法查證段某是橫過道路還是清掃道路,故對事故責任未予認定。肇事摩托車爲周某所有,投保了交強險。針對賠償問題段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及其就職的太和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外連帶承擔全部責任。周某辯稱,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系職務行爲,應由太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太和公司辯稱,周某的工作職責系給老闆開車,其騎車去上班不屬於職務行爲,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周某系太和公司員工,工作內容爲司機,主要工作方式是利用單位提供的機動車接送公司老闆上下班,工作的起始地點爲老闆家。交通事故發生時間是早上8點餘,系周某前往老闆家的途中,從時間節點而言,系在工作時間之外;且至老闆家中的方式與路途也非單位可支配、指定的領域。另外,周某事故發生時駕駛的是自有二輪摩托車,非所在單位爲促其完成職務而提供的工具。因此無論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周某實施該行爲的內容與行爲的客觀外象來看,均無從判斷該危險行爲與其從事的職務內容有關聯,因此對周某的答辯觀點不予採納。周某致人損害,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出部分全部由周某承擔。
【案件解析】是否以單位名義從事單位指派的任務,是判斷職務行爲的一般原則。通常在工作時間內的行爲可視爲職務行爲,而對於工作時間外的行爲,並不簡單地以是否歸屬於工傷保險範疇的上下班時間來定,而需藉助於行爲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名義以及目的和受益人、是否與用人單位意志有關聯等情況綜合加以判斷。因此,職工上下班的行爲不屬於職務行爲,上下班期間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所在單位無需承擔僱主替代賠償責任。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張振合律師電話:13755775548 0791-8623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