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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7年10月,太原市檢察院就出臺了《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的規定》,探索開展了對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不起訴工作。今年,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要求,該院新印發了《辦理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的規定(試行)》。
《辦理當事人和解公訴案件的規定(試行)》增加規定了檢察機關向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的告知程序、檢察機關主持製作和解協議的程序、檢察機關對當事人和解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範圍、檢察機關對達成和解的公訴案件提起公訴時應當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五年來,太原市檢察機關共辦理170餘件刑事和解案件,無一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後重新犯罪;無一被害人因權益保護不到位進行刑事自訴或民事訴訟;無一案件被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沒有出現當事人所在社區、村組因雙方矛盾激化而投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