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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空調銷售員宋先生在工作期間因向客戶介紹並銷售外公司產品被開除,宋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雙方因不服仲裁結果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爲,宋先生行爲違反了公司相關規定,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合法有效。但是,公司應支付變動差額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等。
宋強是某公司的空調銷售人員,2010年5月,宋強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宋強工作崗位爲商用空調營業人員。此外,合同裏還約定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乙方(員工)不得從事與甲方形成利益衝突的事務,不得自行經營或爲他人經營和甲方經營範圍相同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所列勞動紀律和犯有其他未列舉錯誤的行爲有權進行處理,處理方式包括口頭警告、解除勞動合同等。
一審法院查明,本市某經銷公司同時經銷兩種品牌空調,其中包括宋某所在公司的空調品牌。去年7月,宋強到該經銷公司爲客戶購買6臺非自己公司的空調,並交付貨款支票、簽收收據。法院另外查明,宋強沒有收取任何回扣及好處費用,無獲益行爲。
去年9月,宋強所在的公司因其銷售競爭對手的產品,根據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隨後,宋強向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爲宋強公司支付宋強休假工資等共計1.8萬元等,該公司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由於雙方均不服仲裁結果,分別訴至法院。
該公司訴稱,公司不支付宋強變動工資差額、帶薪年休假工資。宋強訴稱,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餘元,支付報銷款、交通費用、取暖補助等共計7000餘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的權利。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宋強作爲該公司營銷人員,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對於合同內容負有全面履行的義務。宋強在客戶具有采購空調意向時,向其介紹與宋強公司具有競爭關係公司的產品,使公司喪失了交易機會。且宋強代客戶向空調經銷公司支付貨款支票,已與公司形成利益衝突。雖然宋強在此次事件中未收取任何回扣和好處費用,但該公司與宋強解除勞動關係不以其是否獲利爲衡量要件,因此,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據此,宋強要求該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帶薪休假工資問題,法院認爲理應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因此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該公司支付宋強變動差額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等共計1.8萬餘元。駁回宋強要求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新報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劉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