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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芸報道◎案例回顧:
沈先生從事水產養殖多年,效益一直不錯。今年3月從國外購進了三文魚魚苗開始養殖。因爲在本地三文魚沒有養殖成功的先例,所以過去的合作伙伴撤出了資金,只剩下沈先生自己單幹了。沈先生的資金全部都投入到改建廠房和購買魚苗裏,養殖場裏的流動資金非常緊張。
今年5月,沈先生就找朋友孫先生借了10萬,承諾一年後歸還,並支付相應的利息。經過8個多月的精心培育,三文魚的養殖大獲成功,成魚長到七八斤左右。元旦前後就可以出魚了。三文魚本地養殖,能保障魚肉的新鮮,非常具有價格優勢,所以很多經銷商、大飯店都對沈先生伸來了橄欖枝。
但是,這幾天朋友孫先生上門了,要求沈先生用價值10萬元的三文魚抵債。原來,孫先生也看出了三文魚的市場銷路好,想把三文魚倒手再賺一筆。沈先生的養殖場運轉良好,到期還錢不成問題。但是,現在孫先生的要求打亂了沈先生的發展計劃。沈先生很爲難,是否可以拒絕孫先生的要求呢?
◎律師說法: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巖峯律師認爲:本案涉及的是債務抵消的問題。債務抵消,是指雙方之間互負種類相同的債務,因其相互抵消而使債權債務同時消滅。抵消條件有: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必須是相同種類的債務、債權,3.主動提出抵消的當事人債權已經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本案中,雙方雖然互負同類債務,但提出抵消的債權人孫先生的債權沒有到期,因此沈先生對孫先生的要求可以明確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