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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高廣華】上交所30日發佈公告就上交所退市制度配套業務細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配套業務細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上交所本次公開徵求意見的三項業務規則,分別就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轉讓服務以及重新上市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退市相關事項作了制度安排。
退市整理期不得籌劃重大重組
在退市整理期方面,上交所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宜。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上交所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對於在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實施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應當進入退市整理期進行交易。對於在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實施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仍處於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的,允許公司於上交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之日後,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選擇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並終止重大重組事項。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爲三十個交易日,但期間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的規定。
退市股份轉讓自行選擇轉讓場所
在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方面,上交所規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可以自行選擇其股份掛牌轉讓的場所: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
在適用範圍方面,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服務對象僅限於退市公司。退市公司終止上市前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以及公司依法發行的其他股份,可以在轉讓系統轉讓。
爲防止市場炒作,《股份轉讓暫行辦法》設計了嚴格的股份轉讓限制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轉讓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競價,不提供連續競價;每週提供不超過三次轉讓服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3年以上股票投資經驗,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總資產不低於50萬元等條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資者資質審查制度,對投資者進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資者名單。股份轉讓價格實行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爲前一轉讓日轉讓價格的±5%,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轉讓申報爲無效申報。當日無轉讓的,以前一轉讓價格爲當日轉讓價格。
退市股份轉讓系統不設置代辦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戶委託;爲降低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電子方式進行,無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12個月後可申請重新上市
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規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進入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轉讓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後,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對於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個月內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
在審覈與決定程序方面,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對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覈意見。上交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和審覈意見,對重新上市申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上交所規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爲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爲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的保薦機構出具專項覈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