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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和9月,廣東先後兩次公佈清理後的行政審批目錄。共取消和調整383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有125項省級審批權,下放給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縣級政府。
此外,省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第一批)也向社會公佈,共262項。
一系列動作表明,廣東旨在通過“向下放權”和“購買服務”兩種手段加大向市場和社會簡政放權,進一步向服務型政府邁進。
第一批下放115項
7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正式公佈實施,對354項行政審批作出調整,分別取消179項、轉移55項、下放實施115項、委託管理5項行政審批事項。全部354個調整事項佔到廣東省級政府現有實際審批項目的三分之一以上。
記者發現,從此次調整的354項行政審批事項中,記者可以感覺到,廣東的改革思路就是通過放權和服務,來實現關口前移就近管理便民服務和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這兩大目標。
在該批調整目錄中,115項原本屬於省級審批權限的事項被下放給地級以上市政府或縣級政府。記者在7月出臺的《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瞭解到,廣東省政府正積極主動向下級政府放權,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按照社會服務管理職能重心下沉、關口前移的原則,下放權力、明晰責任。
記者仔細查看115項下放審批權事項,發現很多都和羣衆的日常生活關係緊密。如外國人短期來華口岸簽證審批,粵港澳流動漁船僱用漁工證核發,食品流通許可,出境旅遊領隊證核發等。這無疑有利於充分發揮下級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務的作用。
55項轉移給社會
廣東還將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下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對下級政府不用省財政資金承擔的項目,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由下級政府直接審批。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具體承辦機構的可操作空間小了,會壓縮尋租和腐敗空間。
“55項轉移給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中,很多涉及到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定、審覈等,很多政府評獎、評級的職能都取消了,這類事項是本輪改革的重點之一。”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加大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力度,是本輪改革的重要思路。
廣東將逐步把行業管理、社會生活服務管理等職能轉移給有資質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自願承接和競爭擇優等原則,將行規行約制定、行內企業資質認定及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評定,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可行性的前期論證,項目責任監督,行業自律,行檢行評,行業調查、統計、培訓、諮詢、考覈、宣傳等職能有序向社會組織轉移。
這些舉措正契合了廣東政府職能轉變的目標,即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加快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以項目爲導向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
第二批下放10項
9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公佈實施,再次對29項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作出調整。
第二批目錄的發佈,表明廣東向市場和社會簡政放權的力度進一步加大。這一次的審批權下放原則是:省級以下政府有能力有意願承擔,下放後有利於縮短審批時限,便於企業公衆就近辦事,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事項,均依法下放或委託給下級政府部門實施。共將“港澳企業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審批”、“省管河道採砂許可”、“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等10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實施。
記者瞭解到,第二批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中,將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能夠達到效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被實踐證明無效的審批事項,依法予以清理取消。據統計,共取消“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生產水產養殖用鹽審批”等18項行政審批事項。(見習記者章寧旦)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