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太僕寺旗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依法及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判令被告某公司於十日內給付原告8萬元,緩解了原告鄭某治療所需醫療費的燃眉之急。
今年1月31日,鄭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在路邊停靠,李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與其發生碰撞,導致鄭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後,鄭某先後在兩家醫院治療,因其傷勢較重,已花費醫療費20餘萬元。爲支付醫療費原告已經舉債累累,面臨無錢醫治的困境。
法官在瞭解案情以後,發現本案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足以支付原告急需的醫療費用,馬上對原告進行釋明,積極引導原告申請先予執行,從而保障原告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在原告向該院遞交先予執行申請後,該院依法及時作出了裁定,並協調被告保險公司及時將先予執行款履行到位。(樑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