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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在望的土地管理法,硬性規定將現行土地補償標準提高十倍,無不令人歡欣鼓舞。
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心靈和情感的寄託和歸宿。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全國各地出現徵地熱潮,被徵地的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徵收程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補償不合理,徵地補償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現了被徵地農民貧困化現象。農村土地糾紛已成爲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因素。
現代法治國家將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當做國家存在的主要目的。而土地徵收權的行使給被徵收人造成了特別的負擔或犧牲,對其所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自然應予以補償,這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給予公正合理的補償”的要求,有利於預防政府過度使用徵收權。如果不存在公平合理補償,政府很可能就會積極地徵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這種做法對這個社會來講往往是浪費資源和低效的。
世界各國土地立法中都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有關土地徵收補充的原則大致有三種:完全補充原則、不完全補充原則和相當補償原則。就世界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對於國家合法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範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被徵收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反觀我國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這主要表現爲農村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項目構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徵收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
爲了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徵地前的水平,在現階段可以採取“徵地綜合區片價”補償方法。所謂“徵地綜合區片價”,是在考慮農村集體土地存在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社會保障兩種功能的基礎上,主張土地價格是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的原用途價格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社會保障費用要保證爲被徵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前者通過土地評估確定,後者根據當地羣衆生活水平和社會保障實際情況確定。
要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範圍。我國土地徵收補償不應僅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應適當擴大徵收補償範圍,將殘餘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徵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範圍,以確保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要靈活運用多種徵收補償方法。除現金補償外,還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採取其他補償法,如對於綜合效益週期長、收益穩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徵地補償,可以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爲補償,或者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這樣使農民不致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同時失去土地收益權,延續了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有效地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如果被徵收人必須依靠土地來維持其營業、職業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適當的土地作爲替代地或代償地,則被徵收人可以請求補償其一塊土地。反之,如果被徵收人不願意以替代地或代償地受償,則應以現金作爲補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