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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滄州、衡水等縣市,企業不景氣,稅收任務難完成,出現了補交稅和提前收稅等“過頭稅”現象,有的縣價格“可議”。面對“過頭稅”,中小企業主們認爲經濟不景氣情況下,政府應與他們共渡難關,而不是“殺雞取卵”。(11月28日《新京報》)
“過頭稅”是指稅收徵管部門爲了完成稅收任務而過度地向民間徵稅的做法。徵“過頭稅”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不得違法提前徵收稅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三令五申不允許收“過頭稅”,嚴禁寅吃卯糧。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強調:“堅決不收‘過頭稅’和防止虛增非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解學智在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徵管改革工作會議上也着重說:“堅決不收‘過頭稅’,避免突擊收稅,切實保證依法徵稅。”
儘管有在法律上的規定以及財稅部門領導的表態要求,個別地方還是置若罔聞,依然強徵“過頭稅”。當然,此處存在客觀方面的原因: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企業訂單大幅減少,稅收隨之銳減,然而,每年上級稅務機關及地方政府都會向稅務部門下達稅收完成“計劃指標”,且這指標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就造成了一些稅務部門爲完成任務而向企業“開刀”徵收“過頭稅”,甚至出現了稅款價格可議的荒唐景象。
毫無疑問,這種殺雞取卵、涸澤而漁的做法不可取。政府的稅收主要來自企業,但在企業經濟陷入低迷狀態、稅源減少的情況下,若是地方政府和稅收徵管部門過分追求財政收入的高增長而變相多收稅或提前收稅,爲了保政府的財政收入而加重企業負擔,長此以往,將會導致稅源枯竭,不但傷害了企業和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會對國家經濟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衰退和財政收入下降的惡性循環,實在是有百弊而無一利。
在經濟面臨增速放緩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和企業理應抱團取暖。稅務部門要嚴格遵循組織收入原則,依法徵稅。對於地方政府來說,一方面要探索建立科學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給稅務部門減壓,減少其徵收任務,讓企業“休養生息”;另一方面也要對稅務部門加強監督制約,對其徵收“過頭稅”的違法行爲予以嚴懲。
(作者系安徽省宿州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