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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30日訊記者郄建榮“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國家財政出資在境外從事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均需要依法匯交。”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今日表示,國土資源部近日發佈通知,對於不依法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行爲將予以處罰。
這位負責人稱,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有關規定匯交。
通知表示,國土資源部將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國家財政出資在境外從事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進行資料匯交。”通知要求,中央財政出資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匯交,其他資金項目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同時,國家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工作期限長且開展工作已滿3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經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按有關要求匯交。
這位負責人說,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國土資源受部委託保管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單位按有關規定驗收原始地質資料。
“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不依法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或結題。”通知要求,館藏機構及受託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地質資料庫房,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保管和提供服務。
通知明確,匯交人未按相關規定匯交、僞造原始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館藏機構及受託單位應在地質資料服務場所公佈投訴監督電話等。通知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