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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30日訊記者萬靜今年的12月1日是第25個“世界艾滋病日”。11月29日,國內4起艾滋就業歧視案的6位代理律師向國務院法制辦寄送了一封建議信,要求審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合法性問題,因爲它將艾滋病列入體檢不合格範圍的規定,明顯與就業促進法、《艾滋病防治條例》中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勞動就業權利的規定相牴觸。
據瞭解,從2010年8月至今,我國共發生了4起正式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艾滋就業歧視案,由上述6位律師分別代理。經過案件研討,6位律師發現這4起案件有着驚人的相似之處:4位原告均在尋求教師職業的過程中,通過筆試和麪試之後,因爲體檢HIV呈陽性而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拒絕錄用。政府部門拒絕錄用的依據就是《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等,屬於體檢不合格。
對此6名律師一致認爲,這一體檢標準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條款,從根本上剝奪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爲公務員的可能,是對艾滋病羣體制度性健康歧視的根本原因,而這種歧視還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無法實現自己的勞動權,使得憲法第四十二條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形同虛設。
6名律師在建議信中提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則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將艾滋病列入體檢不合格範圍,是與《艾滋病防治條例》保障這一羣體的就業權利的條款嚴重違背。
因此上述6位律師建議,儘快審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中的條款是否違法,並刪除或者修改該標準中造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的條款,消除對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