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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3年1月1日起,廣東因見義勇爲犧牲的將獲獎100萬元,因見義勇爲誤工的應視同出勤。
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條例》規定,獎勵分4個等級,犧牲的,由省政府頒發100萬元撫卹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同程度,分別給予80萬元、60萬元和40萬元的獎金。
爲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條例》還對見義勇爲者的就業、子女保障等問題做出規定。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爲人員,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因見義勇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由政府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此外,《條例》還規定因見義勇爲誤工的應視同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其福利待遇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曾引起社會廣泛熱議的“受益人是否應承擔相應費用”問題,《條例》明確,因見義勇爲而遭受身體損害並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其監護人適當承擔。
因見義勇爲過當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政府設立的見義勇爲專項經費給予適當經濟補助。(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