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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蓋明霞1989年6月,新疆電力安裝公司保溫材料廠因經營不善解散職工隊伍,黃山也在其中。2001年8月,新疆電力安裝公司更名爲新疆電力建設公司。直到2008年,黃山才得知上述消息,隨後聯繫單位,希望單位能爲其辦理退休手續。不料,電力公司稱黃山的檔案已丟失,還以其自行離開單位20年爲由,拒絕承擔責任。無奈之下,黃山將原單位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新疆電力建設公司賠償黃山未領到的生活費損失共計12萬餘元。新疆電力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丟失員工檔案理應補救
法院審理認爲,案中更名後的新疆電力建設公司就是黃山的原始招工單位,負有檔案保管義務。該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黃山的檔案及時轉移至相關部門或者妥善保管。由於其未盡到義務,又沒有爲職工申辦退休手續,造成黃山檔案遺失,導致其不能享受相關待遇,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應採取補辦檔案的補救措施,並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