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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評論員宋學敏今年春節,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在自家耕地發現烏木,並經專家評估價值一千餘萬元,就在他即將挖掘出土時,突然被所在的通濟鎮鎮政府責令停工,被告知烏木屬國家所有。7月26日,吳高亮一紙訴狀將鎮政府告上法庭,調解失敗後,11月27日下午,“彭州烏木案”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雙方圍繞吳高亮是否發掘烏木、烏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通濟鎮政府是否非法行政三方面進行了舉證,尤其就烏木是在承包地下還是在河道中發現這一問題,雙方爭論不休。
彭州“烏木案”之所以複雜,就因爲烏木性質難以界定。烏木是礦產資源嗎?如果是礦產資源,那就真沒有什麼可爭的,它就既不屬於發現者村民吳高亮,也不屬於通濟鎮政府,而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前一段時間,新華社報道的一起法院判決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湖南漣源男子吳某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雜屋內夥同其他幾位村民開採了一個小煤礦,煤礦開採期間,吳某分得紅利7000元。經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鑑定委員會確認,該煤礦破壞的煤炭資源價值爲53699元。湖南漣源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非法採煤案件,吳某犯非法採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不辦手續挖自家地下的煤也是犯罪?很多人爲吳某鳴不平,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能說對此不解的人與吳某一樣是法盲。然而,礦藏資源目錄還尚未將烏木收錄其中。事實上烏木還只是向植物化石轉化的中間產物,不足以成爲植物化石,不屬於礦產。
烏木是文物嗎?但按照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指的是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產物,顯然,烏木不屬於文物。那麼,烏木是埋藏物嗎?只要略懂烏木的形成原理,就知道烏木是自然界變化的結果,並不屬於人爲行爲,也就不存在與人活動有關的“埋”和“藏”。因此,烏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礦產,更不是文物,直接適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礦產資源法、文物保護法並不合適。它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埋藏物、隱藏物,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物權法的規定也不合適。這也是彭州“烏木案”,雖經成都中院三次“訴前調解”,但都因雙方在這批烏木的“所屬”問題上爭執不下而使調解失敗的原因。
然而,彭州“烏木案”還未宣判,正鬧得沸沸揚揚之際,同屬四川的達州渠縣涌興鎮小河道里也挖出一根烏木,而且圍繞烏木權屬也起了紛爭。原來彭州烏木“價值連城”的消息傳到了渠縣涌興鎮永東村五組幾位村民的耳朵裏,而他們知道自己村小河道以前就發現過烏木,這讓他們倍感振奮。於是,他們懷揣發財的夢想,在河道里尋找烏木。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河道里還真挖到了一根烏木。正當挖出烏木的幾位村民滿懷興奮,準備將烏木從河道運走時,周圍的村民立即前來阻止,稱烏木在永東村五組範圍內,埋藏烏木的小河溝是本社的土地,爲此,烏木的“權屬”本社村民都應該有份。但挖木人對此卻不予認同,雙方爲此僵持起來。
雖說渠縣烏木權屬紛爭雙方是同一村的村民而不是村民與當地鎮政府,但卻驚動了當地鎮政府,因爲有村民向鎮政府舉報,希望政府出面阻止挖烏木的村民將“本該屬於集體”的烏木運走。而當地鎮政府給出的建議是:一是等待“彭州烏木案”宣判結果,到時可以借鑑,如果屬於國家的,這烏木應該歸政府所有,對於挖烏木的村民,可適當支付相應酬勞;第二種情況是,因烏木不屬於任何一位村民的承包地,村裏可自行協商調解,如果有誰願意購買這根烏木,購買的費用可適當對挖掘烏木的村民進行補償。
應該說,渠縣涌興鎮政府對烏木處置的方式是恰當的,既沒有“與民爭利”強行據烏木“爲己所有”,又是在依法行政。要求村民等待“彭州烏木案”判決再行處理的建議,符合依法行政沒有疑問。其實,渠縣涌興鎮政府給出的第二個建議也是在依法行政,因爲依法行政還體現在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爲,涌興鎮政府建議村裏可自行協商調解,沒有自作主張“強作解人”,這也是令人讚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