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母親去世後,王明(化名)從街道和村委會先後領取喪葬費及母親名下的房租費。王明的四個姐姐認為這兩筆款項屬於遺產,要求均分,為此將王明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喪葬費不是遺產,房租費屬於遺產。
王明的父親於2011年去世,母親於2012年6月去世。母親去世後,王明從街道領取了喪葬費1800元,從村委會領取母親名下房租費13200元。王明有四個姐姐,她們認為這兩筆錢都屬於母親遺產,應由姐弟五人共同繼承。因王明不同意,四個姐姐將王明起訴。
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在為母親辦喪事時,每家都出了份子錢。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被繼承人死亡後,原、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有均等繼承遺產的權利。喪葬費系為被繼承人辦理喪事的專項費用,不屬於遺產范疇。但由於為被繼承人辦理喪事的費用已由各家份子錢支付,故1800元喪葬費應由各繼承人均分。原告要求繼承母親名下房租費132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認可。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王明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四個姐姐每人給付3000元。
是否為遺產以“時間”劃分
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律師分析認為,本案是一起遺產繼承糾紛,要正確處理糾紛,應首先明確被繼承人即原、被告的母親名下遺產范圍。《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存在的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在其死亡後成為其遺產。我國法律列舉了多種形式的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從時間上講,遺產形成於公民死亡時而非死亡後。根據遺產這一重要特征,房租費13200元是被繼承人生前出租房屋所得收益,系個人合法財產,符合法律對遺產的定義。而喪葬費1800元,是一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財產,不屬於遺產范疇。
任波指出,除喪葬費外,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撫恤金也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財產,同樣不屬於遺產范疇。(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