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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羅大齡男青年羅某花了近十萬元迎娶一個越南女,想不到一個月未到,新娘就失去影蹤,傷心之餘,原告羅某將“紅娘”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新羅區法院雁石法庭法官耐心做雙方的工作,被告答應分期償還原告婚姻介紹費20000元,其他款項作爲被告的勞務支出和補償,不再返還。
新羅巖山鄉村民羅某38歲仍然未婚,父母催婚催得緊,他自己也心裏急,聽人說越南新娘彩禮便宜、賢惠溫良,遂於今年2月找到“紅娘”陳某,請求介紹一位越南妻子,陳某同意通過自己越南籍妻子的關係幫忙介紹,但是要求羅某給予其一定的勞務報酬。雙方經協商一致,羅某同意如成功登記結婚則給付陳某婚介報酬28000元。2012年4月,陳某果然爲羅某介紹了一位越南籍妻子洪氏,羅某洪氏於2012年5月“閃婚”,想不到,“甜蜜”的日子沒過多久,新婚的妻子洪氏就突然不辭而別,羅某焦急萬分,和家人百般尋找仍未果。
靜下心來,羅某尋思,爲這場婚禮,算上婚姻介紹費、聘禮等其他費用,自己前後花費了不下10萬元,如今人財兩空,心裏多有不甘,於是,10月初的一天,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介紹費28000元。庭審中,陳某辯稱作爲婚姻介紹人自己沒有義務審查女子的信息,且羅某自己完全可以多加了解再結婚,目前也無能力償還該筆介紹費,再說不久前自己娶的越南籍妻子也跑了。經辦法官認爲原告未經瞭解即草率與越南女子結婚,被告在介紹婚姻時未盡審慎注意義務,雙方均盲目跟風、篤信越南妻子“便宜、賢惠”,對糾紛的產生均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