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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委託律師打官司,不想自己卻成了被告。一場訴訟還未完結,又產生了原告與代理律師的糾紛。委託者指責代理律師在訴訟中毫無作爲,律師反訴委託者未履行合同按時付費。究竟是律師丟了自己的職業素養,還是原告缺乏契約精神?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
房屋面積縮水引官司
宣志國是一名中年男人,作爲投資,他在2001年在某商業樓盤購買了一處營業房。2010年,他卻突然發現房屋面積被“縮水”。宣志國說,自己原本去辦抵押貸款,可卻在住房保障局發現,自己的房屋登記面積與房產證面積不符,換句話說,使用了近10年的營業房,被確認的房屋面積比自己手中房產證上標註的面積要少10平米左右。如果按照當時每平米4600元的房價計算,總共有46000元房款是被白白收走的。
原來,這間2001年的營業房,於2003年做了測繪報告,報告中的面積,便是住房保障局掌握的數字,而非業主手中房產證上的標稱面積。隨後,宣志國發現此事並非孤例,前前後後調查發現,原來有25家業主都存在這樣的情況。
此後,25位業主集體維權,但開發商始終沒有給出滿意的解決方案。失去耐心的業主隨後決定動用法律武器,向法院訴訟開發商。宣志國則被選爲大家的代言人,出面爲業主們處理相關事宜。
2010年年底,經其中一位業主介紹,25位業主決定僱用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談幫瑞、王輝代理此案。在當時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上,宣志國和其他兩名業主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值得注意的是,在簽署合同的時刻,三個人並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只是回到家後才逐條研究。而這一點得到了其中一名簽字業主任強的證實。
業主指責律師毫無作爲
任強也是這25人中的一個,而他和另外一名業主則爲宣志國“幫下手”,所以合同之上也有了他的名字。他證實,爲了讓宣志國代理維權,每個業主還拿出2000元錢作爲活動經費和“辛苦錢”,讓宣志國全權使用。宣志國也承認,這些錢是用來爲大家討公道的費用,“方方面面辦事都要花錢,光我自己的手機就打爆了兩部,現在的手機還是用當時這個錢購買的。”
對於業主們的訴求,宣志國說,首先多交的房款一定要退,“而且我們都是按揭貸款,開發商應當賠償我們的利息,物業費、採暖費等等,根據當時律師的說法,開發商應當賠付3到5倍的利息。”
然而,2010年下半年,就在起訴開發商的行動付諸實施後半年的時間裏,宣志國逐漸發現所僱用的律師並不給力。“上法庭後,開發商的律師咄咄逼人,而我們的律師經常啞口無言,讓我們的官司非常被動。”這樣的狀態也遭到了其他業主的指責,因此,他們決定將所僱律師和宣志國一同“炒掉”。
其間,法院訴訟的案件並未結案,按照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幫瑞的說法,兩次進法庭屬於立案調解程序,並非是正式的開庭審理。就在此案沒有正式開庭的時候,經過協商,業主們紛紛開始和開發商簽訂賠償協議。就在大家以爲塵埃徹底落定之時,“麻煩”再一次降臨在他們頭上。
律師逐個討要代理費用
閆先生在一家房地產公司工作,他的兩位親戚,在上述樓盤購買了兩處營業房,安安心心地當起了“包租公”,每年都有着穩定的收益。但他們和宣志國一樣,遭遇了“縮水”事件,由於兩名業主在陝西居住,因此委託閆先生來全權處理此事。就在索賠協議簽訂之後,閆先生本以爲親戚的事情已經辦妥,他卻在2011年9月份,接到了一個律師事務所的電話。
“電話裏說是律師,讓我補交律師費,就是那個索賠的案子,我記得當時籤合同是宣志國幾個人,後來合同終止了,錢是我們自己要回來的,不應該找我了啊!”此後,閆先生先後接到多個來自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的電話,聲稱如果不繳納代理費用,就要將閆先生訴諸法庭。
任強也得到了這些消息,而其他業主在這個時候陸續被告上了法庭,且不少人已經支付了代理費用。“很多人都是嫌麻煩,不想上法庭,就花錢買清淨,交了幾千塊錢。”閆先生認爲律師不厚道,“我記得當初給了他們一些費用,合同也終止了。”而宣志國說,正是任強和另一名業主向律師和他送去的一份文書,將兩者的代理權全部廢止。
對於委託合同終止的說法,談幫瑞律師稱,自己是在將業主訴上法庭之後才得知的,“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合同被終止了。”在一份書面證明中,多名業主聲稱在2011年3月19日當天,將一份解除律師和宣志國代理的文書送到了當事人手中。
律師辯稱並非各個擊破
按照當初委託代理合同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除房款外的賠償金額的20%,換句話說,開發商賠償業主的房款利息、物業費、採暖費等,總價的20%是律師的最終代理費用。談幫瑞說,自己和同事在接到案子後,先後以各種方式與開發商進行接觸,並非業主們所指的“毫無作爲”,只是業主並不知道其中的事情而已。當然,談幫瑞也承認,最終能夠達成賠償協議,也與業主們自身的維權行爲有關。
不過,就算是業主們提前解除合同,也將支付相關違約金,而這一數字將高於上述代理費用。此外,在委託代理合同中還約定,無論開發商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的賠償,就將視爲律師的工作成果,並以此支付代理費用。
在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裏,談幫瑞給記者拿出了一份起訴業主賠償代理費用的判決書,這位業主辨稱,“房款是我們自己要回來的”,與原告無關。同時,要回房款之前,“我們與原告就已經解除了合同”。但法院認爲,“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金額在《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範圍之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已經解除了與原告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因缺乏證據證明原告已收到該解除函且雙方合同已依法解除,故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於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代理費7458元,違約金2237元。
談幫瑞說,作爲律師,收入主要就是靠收取代理費,從職業角度來講,自己也並不想將僱主告上法庭,而且從事發到判決書的下達,拖延時間較長,故此番純屬無奈之舉。
談幫瑞說,經過與多名業主溝通,逐個解釋、協商和訴訟,已有22名業主繳納了相關代理費用,而達成一致的費用,則要比訴訟時的數額要低,“由於案件的特殊性,我們才採用了單個訴訟業主的方式索要代理費,並非各個擊破。而錢的事情都是可以商量的,但是不能抹殺我們的工作成果。”至於剩下的業主,目前正在提告和訴訟之中。
本報記者皇甫世俊實習記者杜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