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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反映
蔡某於2007年7月3日到某超市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2年10月22日,該超市以蔡某嚴重違紀爲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超市的理由是:蔡某收受供應商中秋節禮金1000元,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蔡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認可解除理由。
律師答疑
遼寧司達爾律師事務所王佳歡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據瞭解,該超市的員工手冊和員工行爲獎懲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受賄或收受合作伙伴的禮品、饋贈等,超市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蔡某在中秋期間收受1000元禮金的行爲,嚴重違反了超市的規章制度,超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報記者柳雲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