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賠償金數額的問題,耿女士說:『我找裝修隊估算了損失,裝修需要3400元,在此期間我們需要在外租房,租房的各項費用就需要8000元(租房是3個月起租,並含3個月的房租,1個月的房租押金,暖氣費、中介費和稅費)。另外,還有我購買被褥和洗衣的費用889元。我的賠償要求是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十五條提出的,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其它物品損失費用沒有計算,實際損失就達20000元。如果他們不同意賠償,把我的房屋恢復原樣也是可以的。』
11月15日,耿女士、施工方和我們熱力公司三方進行了協商,關於賠償金額還是沒有談妥,施工隊讓耿女士到法院起訴,承諾法院判決多少就賠償多少。
11月30日,耿女士更改了賠償金額。張先生告訴記者:『我們答應賠償金給她漲到4000元,但是耿女士提高了賠償金額,要20000元賠償,差距太大,根本無法談。而且張女士多次到熱力公司鬧,影響了我們正常辦公秩序,我們也很無奈。既然雙方就賠償金問題無法協商,我們只能建議她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