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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白銀市靖遠縣糜灘國土資源所原所長王某在任職期間,以解決徵地遺留問題爲名,通過虛增農戶名單和土地面積等手段共套取國家土地補償款42萬餘元,並將其中的18萬餘元予以侵吞。爲了方便套現,王某還給縣、鄉相關人員和機構行賄8萬餘元。近日,靖遠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和行賄罪共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份,省道207線的建設需要徵用靖遠縣糜灘鄉碾灣村到靖遠縣劉川鄉吳家川的部分土地,被告人王某時任糜灘國土資源所所長,被靖遠縣糜灘鄉政府派出配合靖遠縣國土資源局、靖遠縣交通局進行省道207線糜灘段被徵土地丈量登記造冊等協調工作。同年4月,大面積徵地工作結束。在以後的零星土地徵地期間,被告人王某以解決徵地遺留問題爲名,在徵用土地登記表中虛增農戶名單和土地面積予以上報。靖遠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徵地工作的唐某和靖遠縣交通局負責徵地工作的秦某、路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對王某上報的虛增被徵農戶名單和土地面積不予覈實直接認可,致使王某虛增的被徵農戶名單、土地面積被用地單位靖遠縣交通局審批通過。截至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上述方式共套取國家土地補償款426506.07元。這些資金除交糜灘鄉政府及支付部分農戶土地、大棚、青苗補償款及徵地期間發生的費用共計244076.40元外,下餘的182429.67元被被告人王某予以侵吞。
2012年7月11日,靖遠縣紀委、監察局向王某調查瞭解省道207線建設徵地情況時,王某如實交待了其虛報套取國家土地補償款40餘萬元及支出的情況,並委託他人將其銀行賬戶的104856.60元贓款上繳縣紀委。7月12日,被告人王某到靖遠縣人民檢察院主動交待了虛報套取國家土地補償款及貪污、行賄的主要犯罪事實。7月14日,糜灘鄉武家大川村委會、下灘村委會、文化村委會分別將其收到的贓款共計26000元全部上繳縣紀委。
根據被告人王某所犯罪行的事實和有關情節,法院最後判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八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