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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李女士在自助烤肉店取飲料時不慎滑倒,遂將店家所屬某餐飲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作爲從事餐飲活動的法人,未能對就餐客人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的70%。
今年1月上旬一天,李女士到塘沽一家自助烤肉店就餐,其自行前往飲料區取飲料時不慎滑倒。回家後,李女士右腿出現紅腫,被醫院診斷爲韌帶拉傷。李女士與自助烤肉店協商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烤肉店是一家分店,李女士將其總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交通、營養及精神損失費共計1.2萬元。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事發時店內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當時,值班經理曾建議她回家靜養,並承諾若傷情未好轉可再回來找他。但被告方辯稱,店內有廣播提示和店員提示,地面也有“小心地滑”的標誌和防滑牌;當日原告並無異常,自己走回座位,還接受了員工贈送的紅酒。
法院審理認爲,從事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的法人,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爲從事餐飲活動的法人,負有對就餐客人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原告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在就餐過程中的行爲盡謹慎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醫療費2800元,法院酌定原、被告責任比例爲3:7。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196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