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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廣東省徐聞縣西連鎮金土村北部的北棟灣,有2.85公頃海域,從清朝嘉慶二十年開始,村民的黃氏先祖在此築堤捕撈,成爲子孫們維持生活的“祖宗海”。200多年後,圍繞這片“祖宗海”的使用權登記管理產生一起糾紛案。近日,這宗案件在廣州海事法院以35位金土村村民自動撤訴結案。
1997年3月,金土村黃氏村民集體商議將“祖宗海”承包給本家族的黃某等人建設蝦塘。黃某等人每年支付租金2300元,合同期限12年。2007年2月,易主後的蝦塘新主人、瑞民海業公司法人代表劉某以個人名義向徐聞縣海洋與漁業局申請辦理該海域使用權證。同年5月,徐聞縣人民政府向劉某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從這時起,劉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每年向徐聞縣海洋與漁業局繳納1282.5元海域使用金。2008年2月,劉某申請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爲瑞民公司。徐聞縣人民政府向瑞民公司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從此,劉某不再向金土村黃氏村民支付租金。金土村黃氏村民不服,2012年4月26日,該村35位村民將徐聞縣人民政府告到廣州海事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頒發給瑞民海業有限公司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該海域使用權並歸還原告村民。
審理此案的海事法官在調查走訪中瞭解到,此案涉及的糾紛在原告起訴到海事法院之前,已長期在當地政府進行信訪。原、被告之間還存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關聯案件。法官認爲,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明確,依法判決省事,可是並不能完全化解用海矛盾,反而會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產生更大的隔閡。爲了妥善處理該案,有利於社會和諧,法院合議庭成員先後兩次前往徐聞縣西連鎮金土村,深入瞭解用海矛盾形成的歷史原因,提出照顧雙方權益的方案,即按2.85公頃海域換算成畝,由劉某在持海域使用權證期間每年以每畝50元的租金補償給金土村。海事法官對村民進行深入淺出的釋法工作,黃某等35位村民自動撤訴。(胡後波楊雅瀟)
-法規鏈接-
2002年頒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單位或個人使用海域的,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這是我國第一次立法規定海域的權屬。爲了對歷史上實際使用海域的農村集體特殊照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及廣東省2007年3月頒佈的《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對集體經濟組織如何辦理海域使用權證作出了明確指引。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我國沿海農村,像金土村村民這樣,認爲“門前海”、“祖宗海”理所當然歸自已所有和使用,而不按國家規定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證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海域使用管理法,應作爲沿海農村普及法律知識的一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