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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國人對素質教育認同度的逐步提高,對創新人才培養的急切期盼,舉國上下把高考改革推向了事關教育改革和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之一。高考必須改革,已成爲人們的共識。
但在推進高考改革中,也出現了一個十分奇怪的現象:本應作爲高考改革主體的高等學校卻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甚至拒絕享受“招生自主權”。
這與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考試機構在考生招生方面,存在諸多“包辦”和“越位”現象有關:完全統一的高等招生制度,剝奪了高等學校根據自己的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制定新生選拔標準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權完全被行政指令性計劃代替;政府主導的全國大一統的高考招生制度,剝奪了高等學校自主考試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機構確定各省本科(一本、二本甚至三本)、專科分數線,高等學校根本無法按照自己的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錄取新生,只能完全被已經劃定的分數線所綁架;高等學校錄取各種有潛質的、有天賦的、有特長的創新人才的“自由裁量權”完全喪失,要突破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機構設定的分數線的控制,錄取一個有天分的學生,學校要冒着極大的風險,逐級上報、層層審批。
改革我國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體制,關鍵是規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與高等學校在招生考試中的權利。對此,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做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
政府部門:宏觀管理。管立法,加強國家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法律法規建設;管政策,制定全國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管章程,根據政府管理權限,審覈各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管服務,加強專業化考試服務體系建設;管監督,切實履行對高校招生工作的監管職能等。
考試機構:公共服務。收集、分析、發佈高校招生信息;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招生考試任務,組織考生報名;發佈國家統一考試大綱;組織考生參加統一考試,評定考生成績;根據高校招生需要,提供各類考生信息、檔案資料。協助高校辦理學生錄取手續;公佈國家和各省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報告,爲國家教育決策、高校辦學和招生、考生報考提供服務等。
高等學校:自主招生。制定招生章程;根據國家高校辦學條件標準,確定招生計劃;根據國家高考政策、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確定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大綱、考試考覈辦法、錄取標準等;根據考生報考情況和公佈的招生計劃,自主確定錄取分數線;根據國家通過的招生章程,自主確定符合學校辦學定位的特殊考生的錄取;及時發放學生錄取通知書等。
在高校招生行爲中,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考覈機構,從根本上說,承擔的都是公共服務者的角色,基本職能就是爲高等學校招生創造良好的政策、機制環境,提供優質的服務。爲了確保高校招生自主權,保障高校招生的主體地位,必須通過放權、政策調控,激活並調動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改革的積極性,把高等學校推向高考改革的主戰場。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制定“招生方案”招生的權利。因此,依法自主招生是高等學校的基本權利。必須改革我國高等學校考試招生體制,規範政府教育部門、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權利,確立高等學校在高考改革中的主體地位,還高校以招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