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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建華通訊員阮瑩)以酒會友,酣吃暢飲,席後結伴去洗浴中心洗澡,結果一個同伴不慎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屬遂將席間共餐的8名同伴均告上了法庭。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被告石某承擔原告損失4%的賠償責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葉某、張某對原告損失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即18215.17元;另四名共餐未參與洗澡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12月30日,開汽車修理廠的老闆石某請來8個朋友吃飯,爲答謝一年來對其生意的照顧。席間,石某滴酒未進,其他朋友酣吃暢飲,共喝了三瓶乾白葡萄酒、9斤黃酒,其中陶某喝了2斤黃酒。席後,有人提議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開車送陶某等4人去洗澡,並交代他們要照顧好已醉酒的陶某。然後折回飯店送其他人回家。
到洗浴中心後,陶某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大廳摔倒後被同伴扶到了沙發上,而後同伴有的洗澡、有的打電話,並未給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顧。後陶某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院審理認爲:陶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曉醉酒可能對其意識及行動能力產生影響,但仍過量飲酒致酒醉後失足落水身亡,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共同參與飲酒的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共同飲酒的生活常識和行爲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均可判定行爲人有一定過錯。本案中,被告石某未喝酒,意識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還將其送去洗浴中心並託付給同樣飲酒的三被告,對陶某的死亡存在過失。共同飲酒人之間具有相互提醒照顧義務,其餘三被告在陶某酒醉無法洗澡的情況下,既未通知石某送其回家,又未給予照顧,僅將其留在了洗浴中心的沙發上,其行爲與基本的善良風俗和道德要求相悖,故對陶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失責任。
-法官提醒-
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盛行已久,與之相悖的喝酒誤事案件亦是層出不窮。酒駕,大家耳熟能詳,喝酒後車是開不得的。醉酒後同伴間要相互照顧相互提醒,這個義務並非大家都熟知。
本案中的陶某醉酒後失足落水意外死亡,事故的發生令其家人和朋友扼腕痛惜,如果當時有一個朋友能多留個心眼,多伸把手,那就不會有如今的慘劇。親人不幸離去,朋友又對簿公堂,且對於賠償責任如何承擔分配各有說辭辯解。
案件承辦法官鄭楚楠介紹說:判斷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其行爲有無過錯。按照共同飲酒的生活常識和行爲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等,均可以判定行爲人有一定的過錯。
本案無法認定勸酒行爲,但對於陶某的死亡,送其去洗澡及參與洗澡的朋友就存有過失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院作出如上判決。但無論經濟上如何賠償,都無法彌補其家人失去親人的痛苦。
喝酒喝出人命,似乎很遙遠,其實風險隨處可在。又至年末,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少喝一點,喝酒後一定要相互照顧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