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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評選出的全國法院十大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優秀案例,件件凝聚着全國優秀法官堅實的職業思維,件件閃爍着“爲大局服務,爲人民司法”的裁判思想。我們從十大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優秀案例中得到的啓示是:法官造就優秀的審判業績在司法意識層面,不僅要有堅實的職業思維作保證,也要有先進的裁判思想作指引。
法官職業的實質,就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並與法律“溝通”,使具體的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規範相“結合”,實現司法所追求的公正的目標。法官職業思維的養成是使這種“溝通”與“結合”趨於理性、科學和規範的必要條件。法官的職業思維就是法官職業共同體在對訴訟案件決策過程中觀察、分析、解決案件實體問題的方法,包括運用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方法,認識案件活動的過程。其顯著特點就是嚴格按照法律邏輯來思考問題,主要遵循以下基本規則:一是把合法性作爲觀察、分析問題的第一位的考慮因素;二是以權利義務的分析作爲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三是以法律程序爲依託進行思考,嚴守程序邏輯。法官的職業思維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審判的重要條件和前提。法官在對訴訟案件的決策過程中,只有具備法律思維的職業素質和能力,才能保證裁判的每一件案件的公正。
但是,法官僅僅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是不夠的。這是因爲,法官的職業思維,是建立在法律規則基礎之上的,法律規則的原則性、侷限性、滯後性往往使法官在決斷案件時具有一定程度的僵化和機械,使裁判的結果程度不同地偏離客觀性、公正性,與社會主流價值觀不相契合,引發當事人和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因此,法官決斷案件還必須有相應的裁判思想作指導,才能實現審判的最佳價值。
裁判思想是指法官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履行審判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觀念和基本理念。從十大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優秀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的裁判思想要比單一的法律思維豐富得多、生動得多,法官裁判思想的形成不僅來源於法律思維的結果,也來源於人類認識客觀事物過程的其他思維的結果,包括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等。裁判思想的形成實質是在法律思維的基礎上的複合思維的產物。法官先進的裁判思想具有豐富的內涵,既有對法官職業素質要求的內容,也有對法官職業責任要求的內容,概括講具有三重內涵:
一是在指導思想層面上的爲大局服務意識。法律是國家管理社會的重要工具,司法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工作本身就是政治性、政策性極強的工作,作爲法律執行者的法官,必須要有大局意識,必須善於把政治和法律結合,如果離開政治,單純機械地講法律是行不通的。所以,大局觀不能只有法律,而沒有政治,不能只有案件,而沒有必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不能沒有政治鑑別力和政治敏銳性。
二是在司法政策層面上的多重價值追求意識。司法政策是國家有關機關爲解決司法問題而制定的指導司法活動的方針策略,對司法活動起到價值導向、指引和彌補法律漏洞與滯後的作用。毫無疑問,法官裁決案件,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價值,但不是唯一價值。司法不僅有法律價值,還有政治價值和社會價值。而且司法審判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面臨着多種權利或利益衝突,客觀上要求法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複雜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價值判斷,樹立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時,追求多種價值目標實現的司法意識。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必定是和諧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友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六個基本特徵,就是司法所服務和追求的六種價值。
三是在司法技術層面上的司法衡平意識。所謂司法衡平,就是在實現司法所追求的多重價值中實現均衡。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社會功能。反映在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和價值追求總是多元的,總存在着個人價值追求和利益訴求與社會公平正義的衝突,法官面對這種衝突,需要有衡平意識,運用平衡藝術來化解衝突。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既要考量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契合的價值追求實現的優化和最大化,又要考量合理利益訴求實現的優化和最大化。如在公正與效率之間,以公正爲先,兼顧效率,以實現正義這一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在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之間,以人格利益爲先,以體現立法注重人文關懷、追求人的全面發展的終極目標。面對利益訴求衝突,堅持以社會公序良俗爲標準調整利益分配,既要利益兼顧,體現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又要比較衡量,如在財產分配上向弱勢者傾斜,在經濟交易上向誠信者傾斜,在行爲評價上向道德者傾斜,以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
法律思維是法官認識案件的方法、技能,指向認識案件的過程;裁判思想是法官經過思維活動而產生的觀念和想法,指向認識案件的結果。法律思維是形成裁判思想的基礎,裁判思想對法律思維活動起導向和指引作用。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在不斷修煉自己職業思維的同時,要不斷學習樹立先進的裁判思想,以實現司法的法律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