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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7日訊記者蔡巖紅國家安監總局今天對外公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各省級、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法裝備的使用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規定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執法裝備採購計劃和配備方案的評審批覆工作,並對執法裝備的採購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執法裝備管理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裝備固定資產登記單位是執法裝備使用、維護和保養的責任單位,應當有相應的內設機構對執法裝備進行管理。
規定明確,執法裝備配置應當堅持保障需要、個體防護設備最低使用年限爲3年,聽證取證設備、監察執法設備爲6年,監察執法配備設備爲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