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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本報記者張維
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分配近年引發糾紛增多。由於土地價格猛漲,引發利益紛爭,鄰里親朋甚至爲此反目成仇。而其中,有一個特殊羣體即離婚婦女最需要被關注。以“戶”爲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現狀,使得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權益極易受到侵害。
在“父權”、“夫權”觀念影響嚴重的農村地區,婦女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其財產權利嚴重依附於父母兄長及丈夫公婆,得不到充分保障。在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上,表現得尤爲明顯。
在注重婦女權益保護的今天,法律上已經有了許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規定,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以“戶”爲基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現狀又使得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權益極易受到侵害。
重慶市黔江區法院法官謝梟表示,在土地利益日漸膨脹、人多地少矛盾日漸突出、土地權利日漸物權化的今天,從制度上將土地利益明確到獨立的個人將是解決土地問題的最好辦法,但重新以個人名義分配土地的想法在期待和諧、穩定的當下,沒有任何可行之處。值得一試的,是在現有制度體系下進行完善和改良。比如,規範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記。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以家庭成員作爲主體,登記在冊的戶主不僅僅是男性家庭成員,更應該將同作爲家庭成員的婦女登記在內。這樣,即使農村婦女離婚時沒有處理、分割土地利益,男方也不能作爲戶主單獨在土地流轉或其他能獲得收益的情況下,私自處分土地,村莊集體組織亦不能以婦女已離婚或戶口已遷出爲由收回本應由其享有的土地權益。這就好比城市裏的房產證“加名”,如果只登記了男方的姓名,再增加登記女方的姓名。
此外,還應該對侵害離婚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進行清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有釋明土地權益相關內容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