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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7日電(記者歐陽潔)《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業銀行在2018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爲穩妥推進《資本辦法》實施,銀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過渡期內銀行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根據《通知》,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已經滿足《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爲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爲0.5%,其後5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爲6.5%、7.5%和9.5%;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爲5.5%、6.5%和8.5%。
《通知》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對於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對於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並制定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