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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蓬安法院審理一起強姦案件,年近六旬的被告人賈某多次強姦被害人精神女病人於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賈某在蓬安羅家鎮趕場時遇見二十多歲的受害人於某孤身一人,就去搭訕,一番交談後確定受害人於某的精神有問題,便以介紹對象爲由將受害人於某哄騙回家。當天晚上,被告人賈某將被害人於某帶到好友楊某的出租房內,當着楊某的面欲與受害人於某發生性關係,被受害人於某堅決反抗未得逞。第二日晚,被告人賈某又將受害人於某哄到蓬安“花園旅館”,採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強行與受害人於某發生性關係,次日凌晨又強行與受害人於某某發生了性關係。11月6、7日晚,被告人賈某在自己家中又採用同樣的方法強行與受害人於某多次發生性關係。經鑑定,受害人於某患有輕度發育遲滯,有部分性防衛能力。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賈某某爲了滿足自己的性慾,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於某多次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了強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對被告人賈某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