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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百年之後”的財產事先作出遺囑處分,漸漸成爲一些市民的選擇。死者林老先生在生前對自己名下的房產、股票資金和傢俱等財產處分,但面對一方是子女、一方是續絃的後妻,他先後作出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處分意見。爲此,在他身故後引出了林京(化名)等三個兒子聯手狀告後母張茜(化名)的遺囑繼承訴訟。近日,靜安區法院判決林老先生名下股票資金及南京西路某號房產的一半產權由後母繼承;梅花手錶及刻有壽字戒指一枚、現存房屋內的數件柚木、紅木傢俱歸林京等3人所有。三份遺囑
不同時間訂立
林京等三人均系林老先生與前妻(1995年12月去世)所生育兒子。1999年10月,林老先生與張茜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12年後的2011年7月下旬,林老先生去世。林老先生有一套位於上海南京西路的房屋,該房屋爲林老先生和張茜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售後公房,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各擁有一半產權。另截至2011年7月下旬,林老先生在某證券公司開立的股票資金賬戶餘額爲37.4萬餘元及紅利近千元,但上述資金均被張茜提取。
2012年5月,年齡均五十開外的林京等三兄弟,以原告身份起訴後母張茜稱,在2007年9月中旬,父親曾在律師的見證下立下遺囑,表示待他去世,身後的遺產由林京三兄弟各繼承三分之一。因此要求依法繼承房屋一半產權以及股票資金、家中傢俱等物。
法庭上,現年70歲的張茜辯稱,林老先生生前分別於2001年6月下旬、2002年5月下旬,先後在上海市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表示在他去世後,由妻子(指本人)繼承他所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及名下股票資金賬戶中的份額。此後在2009年2月間,丈夫又留下一份遺囑給她,表明上述兩份公證遺囑繼續有效,今後不再立遺囑。因此認爲房屋一半產權及股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應由自己來繼承。但家中一些傢俱等物,同意由林京等人繼承。
公證遺囑
遺囑效力更大
法院認爲,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一般以立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現林老先生所立下的遺囑,從時間順序看,給林京等人所立的遺囑在後。但林老先生給妻子張茜所立的兩份遺囑,於2012年經過公證機關複查,確認公證內容正確合法,辦理程序無誤。
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經過公證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林老先生在2007年9月給林京等人所立遺囑,內容與上述兩份公證遺囑的內容相牴觸,且未經過公證,遺囑效力不能變更上述兩份公證遺囑內容。
特約通訊員李鴻光本報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