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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辦理信用卡後多次透支取款,經銀行兩次催收仍不還款。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其犯有信用卡詐騙罪,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1萬元。
被告人朱某於2008年6月在銀行辦理信用卡後多次透支取款,其最後一次還款是在2011年10月,此後未再有還款行爲。2011年12月,銀行對朱某兩次催收,但其仍不歸還欠款。2012年7月銀行報案,朱某累計共欠本金59997.81元。
法院審理認爲,朱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鑑於朱某當庭自願認罪,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透支行爲不同
“屬性”亦不同
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認爲,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賬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爲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
鄭曉雲解釋,透支可分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而善意透支又分爲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在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內行使透支權並如期歸還的行爲;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章程和髮卡約定,超過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進行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及時歸還或者自動歸還的行爲。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與不當透支的相同之處,是行爲人均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不當透支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惡意透支可分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爲,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但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爲。因此,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如出現善意透支或一般違法性惡意透支,則屬於欠款;如出現犯罪性的惡意透支,則構成信用卡詐騙。(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