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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違章時,對監控拍下的違章實行“只罰款不扣分”。消息一出,惡評如潮。當地交警部門解釋,它僅針對監控拍下且不確定實際駕駛人的情況,有法律依據(12月11日《北京青年報》)。同時,也有評論認爲,對電子違章只罰款“其實沒錯”(12月10日《石家莊日報》)。
當地交警部門的執法依據和“沒錯論”者的依據,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的規定,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從法理角度看,此條款是對交警部門的授權規定,其基本含義應當是:對於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獲得的機動車違章信息,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交警部門可以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實施交通處罰。當然,也可以不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實施處罰。這個規定背後隱含四點內容,一是允許交警部門推定違章責任人爲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必對實際駕駛人進行同一認定;二是允許交警部門自行決定對監控抓拍違章記錄是否實施處罰;三是如果決定實施處罰,要求必須“依法”予以處罰,而不是“打折”執行;四是在對抓拍記錄統一實施處罰的前提下,如果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就可以對駕駛人實施處罰,而不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
通俗一點說,對於電子眼抓拍的違章信息是否依法進行處罰,各地交警部門有宏觀上的選擇權。但需要指出的是,某地交警部門一旦選擇對電子眼抓拍的違章信息實施交通處罰,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而且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和一視同仁。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制度。這意味着法律原則上要求行政處罰與扣分捆綁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不能確定駕駛人而分開實施。因爲能否確定駕駛人與是否罰款並扣分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如果交警部門選擇了推定違法人方式,就不存在“不能確定駕駛人”的情形,更不存在“只罰款不扣分”的打折處罰問題。
總之,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警部門的處罰選擇權侷限於是否直接以監控記錄資料對違章機動車實施處罰上,而不存在於選擇處罰種類和方式上。也就是說,各地交警部門可以決定對監控記錄違章資料一律不處罰,但卻不能在選擇處罰的同時,又選擇罰款不扣分,或者扣分不罰款。很顯然,合肥市交警部門及部分評論者存在對法律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