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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盜墓賊盯上了位於薊縣的清恆敬郡王永皓陵寢。在精心準備之後,這夥賊通過一口豎井進入地宮,將石頭門上的獸頭(蒲牢石雕)鋸走,然後賣給文物販子。近日,本市薊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團伙首犯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案發 兩次下地宮偷盜清朝陵寢
今年2月23日,穿芳峪鎮果香峪村的一名羣衆來到村西山坡修剪果樹時,發現已經整修的土地上有凌亂的車轍痕跡和石屑,這些痕跡集中在一處豎井周圍。世代居住在該村的他知道這裏是清朝一個郡王的陵寢,豎井直通地宮。該村民隨即將情況報告給村主任。豎井有七八米深,井口能容一個成人出入。村主任順豎井而下進入地宮,發現地宮內石門上的獸頭“蒲牢石雕”被人鋸走了,地上散落着大量新鮮的石粉。
警方經現場勘察,發現被盜毀石門爲青白石材質,厚約15釐米,兩扇門的門環處形成兩個大豁口。警方分析,被切割盜走的石板每塊重量應該在100公斤左右。被盜的陵寢爲恆敬郡王永皓之墓,其祖父爲康熙帝第五子恆親王允祺,永皓襲爵後爲郡王,乾隆五十三年卒。恆敬郡王永皓陵寢建於乾隆年間,後地宮曾被盜賊洗劫一空。此次被盜毀的地宮石門是恆敬郡王陵寢的核心部分,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研究價值。
警方經偵查得知,薊縣馬伸橋鎮村民劉某等私下尋找做古董收藏、買賣的人員進行聯繫,具有重大嫌疑。4月27日,警方在薊縣一家加油站將駕車來此加油的劉某抓獲歸案。據劉某交代,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裏,他夥同謝某、姜某、鄭某(後兩人另案處理),使用事先準備好的電鋸、發電機、鐵錘等工具,進入到位於薊縣穿芳峪鎮果香峪村西果樹地的陵寢內。然後在他的指揮下,謝某等人共同將陵墓園寢地宮石門上的一塊蒲牢石雕切割下來。因石雕太重,劉某又找來張某、張某某、劉全(化名)一起將蒲牢石雕從地宮內拖拽至地面,然後裝車盜走。
幾天後,劉某再次夥同被告人謝某、張某、張某某等五人,採用上述方法,將陵寢地宮內的另一塊蒲牢石雕切割下來盜走。據劉某供述,從陵寢地宮盜竊之物運到其家中後,其曾開車拉着竊得的物品到北京一處古董市場。遇到倆買主上前搭訕,他給兩人看手機上拍的照片,對方堅持要看實物,對其一通嚇唬,以1500元的低價強行買走。
偵查人員欲調取其手機上拍攝的圖片,劉表示圖片已刪除。偵查人員沒有輕信他的說法,在繼續突審的同時,深入到劉某家住地附近,對與劉某聯繫頻繁的人員進行調查。
最終,劉某道出了實情。原來他將此蒲牢石雕賣給薊縣馬伸橋鎮某村的文物販子趙某,獲利二萬元。在警方偵查過程中,該文物販子懾於法律的尊嚴,交出了嫌疑人出售的兩塊雕刻獸頭門環的石板。現該蒲牢石雕已發還薊縣文物管理局。
審理 5名被告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實施了郡王陵寢盜竊案之後,劉某等人還在河北省玉田縣虹橋鎮某村盜竊了一對石獅子門墩。事情經過是這樣的,2012年3月的一天,劉某找到張某、張某某等人,然後來到河北省玉田縣踩點,發現一戶人家門前有一對年代久遠的石門墩。他們準備連夜行動將門墩盜走。但經觀察發現,門墩固定的很牢,且門前安裝有攝像頭,就未敢輕舉妄動。此後,劉某進行了精心準備,然後夥同張某、張某某、劉某某,於2012年3月14日凌晨,攜帶撬棍、鉗子、面罩、手套等作案工具,駕駛麪包車來到玉田縣這戶居民家附近。幾人蒙面將門墩撬開盜走後,經人介紹,將其賣給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的王某,獲利1.1萬元。其中1萬元被劉某等人俵分。自己的家傳寶貝丟失後,失主四處尋找,並真的尋得下落。經交涉,失主以1.2萬元的價格從買主王某手中將石門墩買回。案發後,被告人退贓2000元,現已發還給失主。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張某、張某某、謝某、劉全(化名)爲牟取非法利益,盜竊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對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張某、張某某、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盜竊罪,亦應予懲處。劉某是盜掘古墓葬的組織者,謝某是盜墓行爲的實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法懲處。
據悉,本案其他幾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史慶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