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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本報曾經報道的第九套廣播體操侵權糾紛一案今天在西城法院一審判決。由於此案中被訴侵權的音像公司另外找人示範廣播體操的動作,並使用原版伴奏音樂製作了廣播體操光盤發行,案件的焦點便集中於廣播體操的動作和伴奏音樂有沒有著作權。西城法院判決認爲,廣播體操的動作沒有著作權,但直接使用原版光盤的伴奏音樂卻是侵權行爲。原版光盤發行方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因此獲得賠償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廣播體操是一種具有健身功能的體育運動,與舞蹈作品不同,其並非通過動作表達思想感情,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作爲健身方法的廣播體操是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思想觀念範疇。因此,法院認定廣播體操的動作,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不過,被告公司在重新錄製廣播體操光盤時卻直接使用了原版的伴奏音樂,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構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製作者權的侵犯。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