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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收彩禮,在許多地方都是一項風俗,而且是收得越多越有面子,可是彩禮收到手後,婚沒結成,那禮金是不是需要返還呢?一對情侶差點走進了婚姻的殿堂,結果卻因爲瑣事沒結成,今天上午,在肥西法院,兩家爲了彩禮錢的歸屬鬧到了法庭。
家住肥西的小山今年26歲,眼見着到了適婚年齡,在家人的張羅下,村裏的媒人爲其介紹了鄰村的小琳當朋友,兩人年齡相當,在家人的催促下,一個月前,兩人就按照農村的風俗訂婚了。小山爲小琳置辦了“三金”,而且給了女方家50000元的彩禮錢,爲了操辦婚禮,男方家又花費了2萬多元。原本以爲婚就可以結了,可是沒想到的是,就在結婚前一天,因爲酒席擺設的一些瑣事,兩家發生了糾紛,雙方親戚甚至還動起武了。最後是兩敗俱傷,這對情侶也因此事反目。
婚沒結成,錢不能打了水漂,小山向女方家索要彩禮和婚禮酒席錢,小琳家矢口否認自己收到過這些錢,索要未果下,小山把小琳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官能夠依法解決自己的婚約糾紛。
在庭審中,小琳未出庭,而是委託自己的哥哥和母親參加了庭審,他們對於男方提出的要求全盤否定,庭審中,雙方爲了彩禮錢爭得面紅耳赤。
庭審結束後,法官諮詢雙方的意見是否願意調解,雙方都表示同意,經過法官做工作,男方主動讓步,表示放棄法律不支持的要求女方返還操辦婚禮的花費,女方也同意將彩禮和“三金”錢返還給男方。兩家產生的糾紛一筆勾銷。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程磊本報記者楊賽君
法官說法
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其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爲“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爲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