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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出國參加中學生文化交流項目的女兒如期回國,金先生要求提供相關服務的教育公司退還保證金,教育公司卻稱金先生違約拒絕返還。近日,長寧區法院審結這起代理合同糾紛案,被告教育服務公司應返還原告金先生保證金1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雙方籤合同
2009年3月,金先生與本市某教育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委託協議書》,約定教育公司爲金先生女兒赴美國參加中學生文化交流項目提供諮詢、代辦申請手續等服務,金先生除支付合同費用外,還須支付保證金10萬元,保證女兒在項目完成後按時回國不會逾期逗留。如果金先生女兒按時回國,教育公司如數退還保證金,如逾期不歸或拒絕回國,則視爲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協議簽訂後,金先生向教育公司支付了98800元相關費用。2010年9月10日,金先生又與教育公司及第三方銀行簽訂了一份“三方協議書”。並將10萬元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2010年9月10日,金先生女兒從浦東國際機場出境。去年7月5日,金先生女兒仍從浦東機場入境回國。
扣押保證金
女兒回國後,金先生根據約定要求教育公司辦理退還保證金的手續。但教育公司先是以種種理由拖着不辦,後來乾脆向銀行出具了金先生違約的證明。去年12月20日,銀行根據“三方協議”的約定,將10萬元保證金從金先生名下劃入教育公司指定賬戶。金先生一紙訴狀將教育公司告到法院。
理由不充分
這家教育公司辯稱,對金先生女兒已按期回國的事實沒有異議,但金先生在女兒回國後沒有及時通知教育公司,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向教育公司出示其女兒按期回國的證明,在無法確認金先生女兒是否按期回國的情況下,教育公司向銀行出具了金先生違約的證明,教育公司沒有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可以退還一半保證金。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究竟有沒有違約。雙方約定的可以不退還保證金的違約情形,是金先生女兒逾期不歸或拒絕回國。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言,金先生在女兒回國後沒有及時通知被告,被告也不能以此爲由,認爲原告違約。
長寧區法院據此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教育服務公司拒還保證金的理由不充分,應返還原告金先生保證金1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