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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蕾通訊員郝利凡)小區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將10戶業主告上法庭。由於雙方未約定物業費收取標準,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請,判決業主按照與前物業約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物業費,每月每平方米16.5元。業主不服,向朝陽檢察院提出申訴。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檢察院認爲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已提請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
李先生(化名)是本市某高檔小區的業主。近年來,該小區物業公司更換頻繁,資質良莠不齊,業主們叫苦連連:垃圾無人清運、維修互相推諉,連最基本的水電供應都無法保證。
2011年,現任物業賓至國際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包括李先生在內的10戶業主繳納拖欠的物業費用,但業主拒絕繳納。物業公司遂將業主告上法庭。
據記者瞭解,由於物業公司頻繁更換,現任賓至國際物業管理公司只與小區業主簽訂了一份簡單的物業管理協議,上面只約定了物業服務期限,但對於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並未作出約定。起訴時,賓至國際公司要求業主仍然按照其與前物業賽特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標準繳納物業費,爲每月每平方米16.5元。因不滿物業服務,業主拒絕繳納。
法院經審理認爲,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等10戶業主接受物業服務,應該繳納物業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請求。判決生效後,李先生不服,向朝陽檢察院提出申訴。據瞭解,李先生被訴拖欠物業費將近20萬元。
受理此案後,朝陽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價款或者報酬的,人民法院應該結合物業服務公司的資質、服務項目等具體事項,根據當地的市場價格作出合理判決。
檢方認爲,本案中,該小區首次聘任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賽特物業服務公司是一級資質企業,而現任的賓至國際物業公司卻是三級資質企業。資質不同,收費標準自然不能一樣。
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直接依據業委會與前物業公司協議確定的收費標準判處物業費顯失公平,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適用法律錯誤,應該予以糾正。現朝陽檢察院已提請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