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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成都12月14日電(記者陳健)近年來,儲戶資金被盜取銀行稱“無責”的現象在各地屢見不鮮,四川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四川眉山的李女士人和銀行卡都在本地,卻被人用“克隆卡”在北京的ATM機上取現和轉賬7萬元,併產生手續費235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對於ATM機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僞,這種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銀行賠償李女士存款損失70235元及利息。
李女士2008年在某銀行成都青龍支行花牌坊分理處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今年2月22日李女士爲該卡開通了短信提示業務,2月24日23時許,李女士陸續收到銀行發送的短信,告知該卡賬戶被陸續取現和轉賬共計7萬元。李女士隨即於當晚23時53分至次日零時16分在就近的眉山一ATM機上查詢該卡的狀況,並進行了電話掛失,所持卡被ATM機吞卡。
銀行記錄顯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於2月24日晚上23時8分至23時20分在北京的一處ATM機上分8筆取現共計2萬元,分2筆轉賬5萬元,併發生手續費235元。2月25日15時許,李女士向成都警方報案。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李女士在銀行開辦了銀行卡後,李女士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保證李女士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本案所涉存款系在ATM機上被取走,在ATM機上取款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銀行卡和密碼。因此,確定存款損失的責任和原因,主要應從銀行卡是否真實和密碼是否正確兩方面進行分析。鑑於北京、眉山兩地相隔遙遠,李女士一直持真實銀行卡在眉山進行查詢操作並掛失吞卡,其不可能在短短30分鐘內來回北京、眉山兩地,故足以認定在北京ATM機上取款的銀行卡系複製卡。
法院一審認爲,銀行ATM機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僞,系ATM機功能上的缺陷,這種安全漏洞及技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在李女士持真銀行卡未進行取款和轉賬操作的情況下,卡內金額被取走和轉移,銀行未盡到安全保管義務,應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銀行賠償李女士存款損失70235元及利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某銀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爲,銀行應當通過技術投資和硬件改造加強風險防範,加強對ATM機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