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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現在繼續開庭,”12月14日上午9時許,隨着法槌的敲響,蘭州市交通局原局長顏承魯涉嫌受賄千萬元一案,進入法庭審理第二天,此次庭審主要內容爲證據的出示與質證。
與前一天類似,當檢察人員當庭宣讀證明顏承魯構成犯罪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後,顏承魯稱“這些證據是假的,與事實不符”,而其辯護律師也向法庭申請:啓動針對證人證言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以證明“證人證言”取得的合法與可信性。該案未當庭宣判。
程序手段是否合法
當日庭審進行到實體調查階段,公訴人針對第一起“720萬元乾股”指控詳盡出示了總計19份證據後,顏承魯的辯護人王永宏在發表質證意見時,以“顏承魯自稱接受審訊時其遭遇過不公正待遇,有非法拘禁嫌疑、並不提供充分睡眠”等問題,提請法庭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此,公訴人當庭表示偵查無非法行爲,並出示了包括
體檢證明、審訊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5段節選視頻,以及經杜明飛覈實並簽字的供述筆錄等多組證據。法庭通過多媒體示證設備,當庭播放顏承魯就寢圖像資料。對此,顏承魯及其辯護人質疑視頻內容不能反映全貌,甚至提出視頻圖像內就寢人員並非顏承魯本人的質疑觀點。
證人證言是否有效
而在昨日的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徐某、王某等“行賄人”證言,證明指控事實存在外,還出示了顏承魯之子的有關證言,證明“父親的所作所爲”。對此,顏承魯表示,“法庭宣讀的證人證言存在虛假性,與事實不符,還有那些當庭宣讀的‘自證其罪’的我的供述,都
與事實不符,而之所以在口供上簽字,是因爲擔心兒子因我受牽連,遭受同等待遇……”
顏承魯之子在案件偵查階段,書寫的自述材料中同樣體現對父親的“不捨”,在第十二卷材料中,顏承魯之子詳細交代了北京購房款的來源與出處,並交代了與相關人員之間的往來,以及1.5萬元英鎊的陳述。除此之外,他還在自述材料中寫下:“我所知道的都是父親對我的付出,我真的不願意父親受這樣的懲罰……但在檢察院的這幾天,各位辦案人員對我的照顧無微不至,仔細耐心地勸導、開導我,讓我如實交代一切……我現在在這裏說出來,還可以出去好好生活,照顧母親、等待父親……”
針對此段“真情表
露”,王永宏律師提出,作爲證人的顏承魯之子,他的證言極有可能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做出的。因此,律師向法庭申請:對顏承魯之子的證言,以及其他幾名證人證言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合議庭在休庭評議後,法庭認爲:辯護律師沒有向法庭出示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檢察機關在詢問證人時,詢問的方式、地點、時間等存在“非法”,故法庭決定暫不啓動對證人證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