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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一些肇事車輛駕駛人由於對交通法律知識的缺乏,與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與認定存在偏差。針對下面案例的說法或許能幫助您糾正這些認識偏差。
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當然不是逃逸?
何某於2012年8月購置貨物運輸車後開始跑運輸。9月初的一日凌晨,何某駕駛貨車從102道前往黑龍江省大慶市運貨途中與同一方向行駛的摩托車趙某相遇。因夜間路暗,加之何某車速過快,致使貨車廂右側與佔道行使的趙某摩托車左把手輕微剮碰,使趙某連人帶車摔入路邊深坑內,趙某摔傷、摩托車損壞。當時,何某雖已略感異常,但從車後視鏡中未發現什麼,便繼續駕車前行。後經他人報警,一小時後何某被警察截獲,何某方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因現場已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何某被推定負事故全部責任。何某認爲,根本不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要承擔全部責任呢?
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何某的主觀過失主要表現在,對於趙某佔道行駛未能作出適當處理,而自己也車速過快,而且當時何某已經感到異常,卻未盡到如下車查看等注意義務。趙某雖然有佔道行駛之過錯,可因何某的逃逸,現場已毀,導致無法確認,何某被推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他人受驚嚇摔傷,自己毫無責任?
今年7月15日,汪老伯騎自行車出行回來的路上,一輛停放在自行車道上的轎車突然啓動,且晚打轉向燈,汪老伯想從車的左側超過時,因受驚嚇,摔倒在離轎車一米遠的路上,導致左手臂劃傷,左腿骨折,共花費醫療費等5300餘元。車主趙某認爲,自己將轎車停放在自行車道上雖屬不當,但轎車啓動時並未撞到汪老伯,是汪老伯自己遇險情處置不當所至。既然是自己摔倒,而非轎車撞傷,汪老伯應自行承擔損害責任。
說法:車主趙某存在兩點明顯過錯:一是將車停放在自行車道上,屬於違章停車;二是發動車時,沒能注意其他車輛通行,並突然啓動轎車,又晚打轉向燈,導致汪老伯被驚嚇躲閃不及摔倒,應承擔主要過錯賠償責任。當然,汪老伯對突然出現的情況處置不當,導致摔傷,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隨意變道停車致他車受損,沒碰撞就沒責任?
田先生於2012年初考取駕駛證後,購置了一臺轎車。新手上路難免出現小差錯,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本來未與他車發生碰撞,卻因隨意變道,造成他車損失而擔責。
9月29日14時許,田先生駕駛轎車在某高速公路經過一處隧道時,開始是在超車道上,忽然發現自己開錯道,於是急忙變車道,又因後方車輛很多,田先生一下子變不過去,一慌就將車停在了主車道與路牙交接處,導致後方一輛半掛車爲了避讓急打方向,車頭整整折了90度,引發車身撞車頭的事故。爲此花費修理費約2400元。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田先生擔事故全責。而田先生卻認爲,自己的車並未與掛車發生相撞,掛車自己處置不當責任應自己承擔。
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第82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爲:……(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結合本案,田先生開錯道後,又錯上加錯,於變更車道時未注意望,並又一錯再錯地停車,而掛車既未超速,又未存在行車車距過近問題,無任何過錯,田先生應承擔全部過錯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