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今,社會連帶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一個人想避開他人隱居,迴避科技的影響已經相當困難。一個人走在街頭,一舉一動就可能被電子攝像頭拍攝和記錄。手機和互聯網的製造商、服務商或未經合法授權的機構或個人也可能通過產品和服務竊取個人信息。
科學技術越來越複雜、越來越強大,相比之下,人類、特別是作爲個體的人,越來越渺小。個體、羣體乃至整個人類要想對抗科技產生的負面力量,很有可能會力不從心。異化、失去控制和節制的科技惡魔是不少災難影片描繪的對象,它們所渲染的科技與人權之間的緊張的關係並非總是幻想。
對科學技術的研發和運用進行人權評估和監督是必要的,符合我國政府倡導的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1979年,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把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爲法律制度確立下來。以後陸續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均含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規定。2002年我國制定專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推廣來說,對於更廣泛人權的不利影響的預防,同樣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人權視角的評估和檢審絕不應該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外在監督的範圍、能力和成效可能是有限或者滯後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身、相關同業及其組織的自律、同業評估和監督同樣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必須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科技工作者及其組織的社會責任意識,特別是人權意識。
人權教育是提高人權意識的重要方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強調:“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人權教育和培訓,在全社會傳播人權理念,普及人權知識。”其內容涵蓋公務員培訓、大中小學教育、企事業單位文化建設、新聞媒體的作用等多個方面。關於科技與人權的教育應該納入人權教育,使全社會形成科技保障人權、造福人類的自覺性、敏感度和責任心。
總之,我們需要加強倫理道德建設,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做好科技工作中的人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