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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工程公司發包某工程項目,東方建築公司承包了該工程,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紅星公司因辦公需要,擅自使用了已經完工部分的建築物,使用過程中,紅星公司發現使用的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已經出現了牆皮脫離、地板開裂等情況,紅星公司打算向東方公司要求賠償。爲此紅星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員會諮詢,東方公司是否應賠償使用部分的建築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損失。 ◎仲裁說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說建築工程責任的風險是在交付後轉移的,在未交付前,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強行使用,即可視爲發包人對建築工程質量是認可的,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爲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東方公司不應賠償使用部分的建築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損失。
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