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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吳豔燕記者袁瑋)電子商務公司送貨員張某夥同他人,以向現金結算的買家給予貨款1%優惠的方式,從買家處獲得刷卡額度,隨後使用公司POS機爲有套現需要的信用卡持卡人刷卡,並從中收取刷卡額度2%的手續費,從而賺取差價牟利,涉案金額高達5700餘萬元。近日,徐彙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10名被告人也分獲有期徒刑10個月到5年6個月不等刑罰。初嘗甜頭
現年37歲的張某隻有小學文化,去年年初開始在上海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從事大單貨物送貨工作。據張某交代,去年5月的一天,他將貨物送到目的地並聯系買家取貨付款,但買家在取走貨物後卻是由跟隨而來的一名姓李的女子刷卡付款。由於張某等待的時間較長,姓李的女子以耽誤他工作爲由給了50元小費。此後,張某幾次送貨都是由該女子來刷卡付款,兩人由此熟悉起來。在攀談中,張某得知李某是做信用卡套現“生意”的。她和同夥通過網絡招攬信用卡套現客戶,並通過搭識送貨員獲取買家信息,以直接支付現金可給予1%優惠的方式從買家處收取貨款並獲得刷卡額度,隨後用有套現需要的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送貨員的POS機上刷卡,從中收取2%手續費。這一來一去可以賺取1%的差價。
自起爐竈
“每次把POS機和貨單信息提供給李某,她都給我上百元好處費,所以我們也就一直合作了下去,而且我想這對公司利益也沒有影響。”然而幾個月後,已對這一行熟門熟路的張某不再滿足李某所給的好處費,遂與幾個同夥另起爐竈自行發展“業務”。今年3月,張某等人在套現窩點被公安人員抓獲,其餘多名同夥也相繼落網或主動投案自首。
非法套現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張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結夥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爲多名信用卡持有人套現,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不僅給銀行帶來嚴重信貸風險,而且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中,張某參與套現金額累計5700餘萬元,李某參與套現金額累計3000餘萬元,其餘被告人蔘與套現金額累計1900萬元到240萬元不等,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爲共同犯罪,應予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