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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環保部機關服務中心原副主任劉以革,因犯貪污罪今天被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劉以革今年62歲。工作履歷顯示,1998年適逢中央機關機構改革,劉以革從財政部到了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參與籌建該局下屬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同時,她的公職身份還是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
檢方指控,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間,劉以革利用擔任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將公司56萬元轉入以其父親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作爲中晟公司的賬外資金,後從中非法佔有8萬餘元。1999年至2001年間,劉以革將中晟公司200萬元借給深圳一家公司,後非法佔有深圳公司支付中晟公司利息共計24萬元。
劉以革則供述稱,她之所以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把錢轉到父親賬戶,是爲解決一些無法公開賬目上列支的費用。
劉以革到案後,爲謀求從輕或減輕處罰,揭發了中晟公司下屬公司總經理涉嫌挪用50萬給領導孩子留學做銀行保證金,中晟公司同事挪用1500萬、貪污50萬。
市一中院認爲,劉以革揭發的兩起他人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爲重大立功表現,但可視爲有立功表現。一中院以貪污罪判處劉以革有期徒刑7年。J161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