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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何欣)在不走賬的情況下動用幾十萬公款,庭審時辯稱這些錢是自己用來給關係戶送紅包作爲年終打點。國家環境保護部機關服務中心原副主任劉以革因犯貪污罪,昨天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48歲的劉以革到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參與籌建該局下屬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中晟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同時,她還是該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
按照劉以革供述,之所以要設立賬外賬、小金庫,是爲解決一些無法公開賬目上列支的費用。她自稱,對於有關環保的投資她並不瞭解,需要請專家對投資進行評估,另外“作爲環保公司需要資質,都要有一些打點”,事前事後都會給人家包紅包。劉以革提錢都是發生在每年年底及春節期間。
此外,劉以革稱,之所以肯借給深圳一家公司,是因爲她在財政部時的一個老領導打電話,稱同學在該公司,目前資金遇到困難,想讓劉以革幫忙。
據悉,劉以革到案後,爲減輕處罰,揭發了中晟公司下屬公司總經理涉嫌挪用50萬元給領導孩子留學做銀行保證金,中晟公司同事挪用1500萬元、貪污50萬元。目前上述兩人已分別被審查起訴和取保候審。
-案情回放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間,劉以革將中晟公司人民幣56萬元轉入以其父親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作爲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賬外資金,從中非法佔有8萬餘元。1999年至2001年間,劉以革以中晟公司名義與深圳市拓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將中晟公司人民幣200萬元借給深圳市拓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非法佔有深圳市拓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給中晟公司的利息共計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