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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安全事故
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定》,根據規定,如發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廣州市政府將直接組織調查組調查。
廣州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規定重新調整和劃分了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事故調查權限,將屬於在高速公路、內環路上發生致人死亡並且需要進行責任倒查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和應由地市調查並且需要進行責任倒查的火災事故,以及在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的一般特種設備事故(不包括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納入市政府組織調查的範圍。並要求事故報告經政府結案批覆之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對事故督辦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一次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工礦商貿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將由市安監局牽頭,市政府直接組織調查組調查。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