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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車司機幫忙扶玻璃時被砸傷,法院判被幫助者補償一半損失
本報訊吳雲虞福員記者汪清林因物流公司經常將貨運生意交給自己,貨車司機童浩見物流公司老闆用叉車裝載玻璃時出現傾斜,便主動去幫扶,哪知被倒下的玻璃壓傷小腿,造成小腿骨折。爲了賠償款,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判決被告物流公司補償原告童浩經濟損失2萬元。
幫人扶車,腿被壓成骨折
童浩是一名貨車司機,平時都是跑給物流公司運貨的活。2012年5月10日,南昌市順利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傑在開叉車裝載玻璃時,童浩看到潘傑裝載的玻璃出現傾斜,便主動去幫扶。此時,潘傑對童浩的幫扶行爲立即口頭制止,並大喊有危險,要求其立即離開。不料這時傾斜的玻璃發生側翻,將童浩的小腿壓傷,並造成小腿骨折。經鑑定,童浩的腿爲十級傷殘,後續醫療費爲7000元。此外,鑑定童浩誤工日期爲150天、護理期爲84天、營養期爲84天。因童浩要求賠償未能與順利物流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爲此,童浩訴至法院,要求順利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10萬元。童浩住院治療費爲37000元,其中順利物流公司已代支付35000元。
被幫助者:已口頭阻止對方幫忙,自己沒過錯
在法庭上,順利物流公司辯稱,公司和童浩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關係,童浩也不是該公司的僱員。另外,潘傑在搬運玻璃時,雖然童浩是出於好意主動幫扶,但潘傑考慮到安全問題,即時口頭阻止對方不要幫扶,然而童浩不聽勸阻導致被砸傷。對此,童浩應負主要責任,潘傑沒有過錯。事發後,潘傑及時將童浩送往醫院治療,並墊付了35000元醫療費。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濟損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西湖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爲,原告童浩與被告之間系貨物委託運輸關係,非勞務僱傭關係。被告在開叉車裝載玻璃時,原告見貨物傾斜主動上前扶,當時潘傑考慮到對方人身安全及時勸阻制止,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雖然被告無任何過錯。但原告的行爲是善意的,其幫扶行爲的受益人是被告方,因此,被告仍應對原告的傷殘損失承擔適量的補償義務。依據原告傷殘情況,參照南昌市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城市居民賠償標準,對其經濟損失酌定爲11萬元,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即被告應另外補償給原告20000元(110000÷2-35000元)。
律師:幫忙被拒造成人身損害,也應予以適當補償
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唐樂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貨車司機看見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叉車裝載玻璃時出現傾斜,便主動去幫扶,受到傷害,作爲收益人應當予以補償。(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