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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對主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四人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另兩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8年。6名被告人均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當庭提出上訴。雲南省高院明天上午(12月20日)將開展跨國審判,二審此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13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8萬餘克毒品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遺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劫持爲人質。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爲人質。羅某、冉某在被關押期間,遭捆綁、毆打,被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冉某等人獲釋。
一審法院審理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6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一審宣判後,糯康等6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