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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曾報道《天津警嫂簽署“三捐”協議完成丈夫生前遺願》一文,河北區建昌道派出所民警劉炳全的愛人劉永梅爲了完成劉炳全生前遺願,簽署了捐遺體、捐器官、捐角膜的三捐協議。劉炳全去世後,他學醫的兒子發現醫院存在過錯,於是訴至法院。昨天上午,劉炳全的愛人帶着丈夫的遺照來到法院領取了一審判決書。
2011年5月8日,劉炳全因左臀部有腫物到醫院就醫。該醫院用門診手術的方式將該腫物切除,但沒有進行病理化驗。術後由於傷口不癒合,劉炳全多次到醫院換藥。去年6月27日,該醫院對劉炳全的傷口進行了重新縫合,後劉炳全出現低燒情況。8月25日,劉炳全因左腿淋巴腫大再次到該醫院就醫,8月31日被診斷爲前列腺炎,並進行抗炎治療。9月4日劉炳全入住被告醫院。9月14日,經另一家醫院診斷爲淋巴結轉移性腫瘤,結合免疫組化符合轉移性惡性黑色素瘤。9月15日,劉炳全入住另一家醫院。10月2日,劉炳全去世。
劉炳全家屬以及代理人行通律師事務所孫賢琴律師認爲,被告醫院在給劉炳全進行門診手術時,未按照醫療規程操作,未對切除物進行病理化驗,造成延誤治療,使得惡性腫瘤擴散,導致患者短時間內死亡,醫院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該醫院則辯稱,根據患者劉炳全的實際情況,醫院認爲手術後無需進行病理化驗,患者傷口不癒合是因爲傷口位置在臀部,不容易癒合。醫院已經對患者的腫物進行了擴大切除,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患者臀部的腫物爲原發病竈,所以醫院不存在過錯。經司法鑑定對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爲與劉炳全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爲該醫院切除劉炳全臀部腫物標本未送病理檢查,不書寫門診病歷不能排除臀部腫物與腹股溝部的惡性腫瘤無因果關係,院方的醫療行爲對劉炳全未盡診療義務,存在醫療過錯。但劉炳全的死亡原因爲惡性腫瘤的自然轉歸,與醫院的醫療行爲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承擔間接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醫院作爲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應以救死扶傷、爲患者健康提供保障爲宗旨,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被告醫院的醫生在給患者劉炳全切除臀部腫物後,未進行病理檢驗,而且沒有書寫病歷,其行爲已經構成醫療過失,故對劉炳全的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承擔20%爲宜。法院判決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元。
昨天11時,劉炳全愛人在代理律師的陪同下來到法院,領取了一審判決書。她告訴記者,當初是正在南開大學學醫的兒子發現醫院存在過錯行爲,所以決定訴至法院。至於結果,她覺得已經不重要了。“劉炳全一輩子都在爲別人着想,希望這件事會起到警示作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