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徐順凱)12月11日,因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的家住甘肅省蘭州市的何某終於從城中區法院拿到了賠償款。
去年10月21日,何某在蘭州市客運中心購買車票乘坐某青A號客車由蘭州始發途經青藏高速公路1709KM+300M處與某甘A號車刮擦,導致其面部損傷,鼻骨骨折,左手皮膚裂傷,住院治療8天,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爲十級傷殘。何某於2012年7月16日一紙訴狀將蘭州某客運中心和青海某汽車運輸公司告到了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過4個月的審理未能結案,於2012年11月14日將案件移送至西寧市城中區法院審理。該院通過長途電話多次向何某徵求意見,又向青海某汽車運輸公司多次做工作,最終運輸公司主動作出讓步,對何某受到的傷害深表同情,並予以何某4000元補償。當法官將此消息電話告知何某時,何某對法院辦案工作的效率表示讚賞和感謝,並於12月11日由蘭州來到城中區法院領取到了4000元賠償。